服務質素標準

服務質素標準

為了讓社會福利署及受津助機構能更有效率地提供以人為本,講求問責、著重服務表現的福利服務。

社署與受津助機構共同制訂《津貼及服務協議》與《服務質素標準》,以釐定及評估服務表現。

大原則

16

項服務質素標準及準則

原則一:資料提供

服務的宗旨和目標應明確界定,其運作形式應予公開,讓職員、服務使用者、可能需要接受服務的人士及社會大眾知悉,以資受惠。

標準 1 – 服務資料
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隨時讓公眾索閱。

標準 2 – 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
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
標準 3 – 運作及活動記錄
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。

原則二:服務管理

服務單位應有效地管理其資源,管理的方法應貫徹靈活變通、不斷創新及持續改善對服務使用者提供的服務。

標準 4 – 職務及責任
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/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。

標準 5 – 人力資源
服務單位/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、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。

標準 6 – 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
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的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

標準 7 – 財政管理
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。

標準 8 – 法律責任
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。

標準 9 – 安全的環境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。

原則三:對使用者的服務

所有服務單位應鑑定並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。

標準 10 – 申請和退出服務
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。

標準 11 – 評估服務使用者需要
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、家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

原則四: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

服務單位在服務運作和提供服務的每一方面,均應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。

標準 12 – 知情的選擇
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

標準 13 – 私人財產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。

標準 14 – 私隱和保密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。

標準 15 – 申訴及讚賞
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

標準 16 – 免受侵犯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